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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昨天判決書來看,比較明確的是確認契約關係存在,但對契約的一次性或永久性,雙方仍有不同解讀;對何謂「妨礙」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席次,法院也沒給出確切裁示,只能說這場公說公有理、婆說婆有理的法律戰,可能還有得好打。

之後又因為潛在投資人淡馬錫的詢問,財政部回函彰銀,表明若14億特別股都由同一得標人取得,且有比普通股均價溢價,財政部同意彰銀經營權由該策略投資人主導;而94、97及100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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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彰銀董監改選,財政部與台新金都就董監席次分配事先協商,且簽有協議書;103年改選雙方無法取得共識,財政部擴大徵求委託書,台新金未能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,才衍生後續官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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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財政部主張,當年的新聞稿與回覆彰銀的函並不是契約,財政部沒有義務每屆都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席次,加上二次金改檢討結果,外界興起要保護公股權益的聲浪,財政部因而捍衛公股席次,最後台新金也無法靠自身持股及徵求委託書取得過半席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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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此,問題的關鍵,就在財政部94年的新聞稿及回覆彰銀的公函,算不算對得標者的承諾?

根據監察院對該案調查報告,彰銀在94年時因逾放比偏高、財務結構欠佳,發行海外存託憑證(GDR)失敗,改為私募公開競標14億特別股,要引進策略投資人,當時財政部新聞稿即表示策略投資人將占股22%,成為彰銀第一大股東,而財政部及相關公股降至17.7%,財政部同意支持引進的金融機構取得彰銀經營權。

但監察院詢問當時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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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彰銀釋股案的執政團隊,如前行政院副院長吳榮義、前財政部長林全及前金管會主委胡勝正,都認為當年財政部的承諾是永久性,即每屆彰銀改選,只要台新金仍是彰銀第一大股東,財政部就應支持台新金取得經營權,即過半席次。

台新金、彰銀案一審判決出爐,究竟誰勝訴?各界解讀兩極化,其實問題關鍵,還是在當年財政部在彰化銀行引進策略投資人時,承諾要支持第一大股東取得經營權,究竟是「一次性」、還是「永久性」的承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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