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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超商、賣場等服務業雖吸納大量就業人口,但這類非全時、非全職勞動者,正是勞動條件最差的部分工時勞工,也是低薪、長工時主要對象;不過政府對這群相對弱勢的非典型勞工,至今仍以不具法律效力的應行注意事項對應,相對其他國家不但落後,更是嚴重失職。主計總處統計顯示,部分工時勞工逐年攀升,至上月已達40.5萬人。雖然部分工時適用勞基法,但是由於勞基法規範不夠完整,勞動部多年來僅以連行政命令位階都不如的「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事項」補充說明,效力及內容仍顯模糊。光以部分工時定義為例,何謂「部分工時」?勞動部調查時以每周工時未滿30小時定義,主計總處調查標準卻是每周未滿35小時;勞動部的注意事項則以「其工作時間相對全時勞工有相對程度縮短之勞工」,官方定義不明,雇主自然有上下其手空間,明明每周工時42小時應屬正職勞工,仍被常年以「部分工時」聘僱,也就不足為奇。儘管勞動部三令五申,部分工時勞工相關休假、產假、乃至事病假,都必須依正職員工相同比例提供,也就是「比例平等原則」,但連官方調查都顯示,部分工時六成沒給特休假,七成沒休過特休假,沒有陪產假更高達八成;「比例平等原則」在實務上被實踐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。學者點出的「假月薪、真時薪」,或是「假時薪、真全職」,不只是僱用型態的扭曲,背後代表的是勞工被雇主A走的錢與假。上述遊走法律邊緣的問題,只是部分工時被剝削的冰山一角,其他如勞保投保率偏低、勞退未提撥等,都是部分工時最常受損的權益。勞動部近日雖已表示將訂定部分工時勞工專法,但起步顯已太晚,如何在專法完成前補強,也還有待努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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